居住权的设立,仅签订居住权合同就可以了吗?
案例
刘大爷的子女因毕业后一直在国外工作,于是在国外定居并且结婚生子。为了照顾刘大爷,其子女请了一名保姆黄某负责照料刘大爷的日常生活。由于黄某十分善解人意,且为人开朗热情,刘大爷对她感到特别满意。渐渐地,二人暗生情愫,决定有生之年互相陪伴,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刘大爷比黄某大十几岁,担心如果自己先走一步黄某一人没有地方居住,于是就和黄某签订了居住权合同,在自己的房子上给黄某设立居住权。后来,刘大爷去世,其子女回国处理刘大爷的遗产,准备将上述房屋出售。这时,黄某拿出居住权合同,说刘大爷为其设立了居住权,其有权利继续居住在该房子里。那么,黄某仅凭她和刘大爷签订的居住权合同,就可以证明该居住权设立了吗?
解析
居住权是一种新的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第366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定,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但是,居住权的设立除了需要签订居住权合同,还需要履行其他手续。根据《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在签订居住权合同后,还需要去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才能设立。
在本案中,刘大爷和黄某仅签订了居住权合同,并没有去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因此,该房屋上的居住权并未设立。
条文(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