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使用期限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肖像权人怎样才可以解除?

156.未约定使用期限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肖像权人怎样才可以解除?

案例

小女孩琪琪的出生给全家人带来了很多喜悦。琪琪满月时,家人选择了当地一家有名的儿童照相馆,为琪琪拍摄满月照。由于琪琪长相漂亮,十分可爱,照片拍摄效果很好,该儿童照相馆便打算将琪琪的照片作为广告照片进行展示,并答应每年向琪琪的父母支付一定的费用。之后,该儿童照相馆与琪琪的父母签订了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了肖像使用费用等一系列问题,但未约定使用期限。一年之后,琪琪的父母觉得孩子一天天长大,孩子的照片被照相馆使用可能会给孩子未来的生活造成麻烦,于是向照相馆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照相馆认为琪琪的父母不能任意解除合同。那么,未约定使用期限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肖像权人怎样才可以解除呢?

解析

想对他人肖像进行使用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与肖像权人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获得肖像的使用权。关于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民法典》第1022条规定,在合同中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该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由此可知,对于没有约定肖像使用期限的,只要是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就可以任意解除合同,不需要满足其他条件。但是,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肖像权人有过错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在本案例中,琪琪的父母在与儿童照相馆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时,没有约定使用期限,当他们不想继续“展示”琪琪的照片时,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只要满足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对方的条件即可。因此,照相馆的说法是错误的。(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