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未及时下架导致损害扩大的,扩大损害部分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241.缺陷产品未及时下架导致损害扩大的,扩大损害部分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案例

2021年1月,杨某到某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A牌某型号汽车。没过多久,杨某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因被后车追尾再加上汽车自身存在缺陷导致杨某受伤。事后查明,杨某购买的A牌某型号汽车存在缺陷,一是后防护装置强度不达标,在车辆行驶或者临时停车时,如被其他车辆追尾,起不到缓冲的作用,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亡;二是后防护离地过高,起不到防护的作用,发生被追尾事故时,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某汽车的生产商与销售商明知该款汽车存在缺陷,但是并没有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杨某要求汽车的生产商与销售商承担责任,汽车的生产商与销售商承认汽车存在缺陷,但是只认可赔偿车的损失,对事故引发的杨某的人身损失则不想承担责任。而追尾杨某车辆的司机发生事故后下落不明,杨某无法找其落实赔偿问题。无奈之下,杨某只能把索赔的希望放在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这里。那么,就人身损害这一扩大损害,杨某可以要求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来赔偿吗?

解析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产品责任部分较之前的《侵权责任法》作了较大改动。其中《民法典》第1206条对产品缺陷补救措施增加“停止销售”条款,在实践中能有效避免损失的进一步发生。根据该条的规定,产品投入流通扩大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情形下,生产者、销售者对扩大的损害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意味着义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也一并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杨某有权请求后车车主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由于生产商、销售商未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造成了损害的扩大,杨某也有权请求生产商、销售商就扩大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