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自己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被记载的,当事人可以怎样做?

163.发现自己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被记载的,当事人可以怎样做?

案例

2021年2月12日,A市某大型国有企业的工人技师孙某被评为“A市劳动模范”和“A市先进生产者”,孙某于当日领取了荣誉证书。3月10日,A市人民政府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本次全市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名单。孙某发现自己并不在这个名单上,于是当即拨通了A市总工会的热线电话咨询情况。经过几天的调查,A市总工会发现由于自身的工作失误导致孙某获评的“A市劳动模范”和“A市先进生产者”荣誉称号未被记载,从而导致该市政府公布的名单上未出现孙某的名字。面对这种情况,孙某可以怎样做?

解析

荣誉是一种正式且积极的社会评价,通常由政府、单位、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授予,主要授予那些在社会生产或生活中具有突出贡献或者突出表现的特定民事主体。根据《民法典》第1031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其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可以请求记载;记载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

在上面的案例中,孙某获得了“A市劳动模范”和“A市先进生产者”的荣誉称号,应当被记载在该市的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名单上,但由于A市总工会的工作失误,导致孙某的荣誉称号未被记载,因此孙某有权请求记载。(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