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权人实际受领债权后,应该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吗?
2026年01月27日
46.连带债权人实际受领债权后,应该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吗?
案例
付某、李某、张某三人成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情况如下:付某出资5万元,李某出资4万元,张某出资3万元,共计12万元。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张某对外执行合伙事务,合伙收益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在经营过程中,该合伙企业与某食品有限公司建立了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某次,某食品有限公司由于资金周转不过来,向该合伙企业借款50万元。后来,该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恢复正常,将50万元借款全部还给了张某。那么,对于这50万元,张某应该向其他合伙人返还吗?
解析
合伙企业是具有人合性质的营利性组织,它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建立,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债权,享有返还权利。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人而言,各合伙人都是其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其履行债务。在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实际受领债权后,根据《民法典》第521条的规定,应当按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返还。
在上面的案例中,张某将合伙收益中的50万元借给某食品有限公司,由于付某、李某、张某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对合伙收益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因此,在张某受领了某食品有限公司返还的50万元借款后,要按照5∶4∶3的出资比例将50万元合伙收益返还给付某和李某。
条文(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