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一般包含哪些内容,民事主体可以放弃自己的某项人格权吗?
案例
丽丽和云云是同班同学,也是住在同一个小区的好朋友,两人经常在一起讨论问题。最近,学校组织大家参加了一个普法讲座,两个小姐妹在讲座上学习了一些关于人格权的知识。讲座结束后,丽丽回到家就开始向小区内的大爷大妈们普及法律知识,她说:“《民法典》中规定了人格权,姓名权就是人格权的一种,他人不得随意侵害,但是自己放弃的除外。”云云听到了,觉得丽丽的观点不正确,她认为人格权不得放弃。那么,丽丽和云云谁的观点正确呢?人格权一般包含哪些内容?民事主体可以放弃自己的某项人格权吗?
解析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并且由法律直接赋予的各项人身权利。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害。《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即人格权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此之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此外,《民法典》第991条和第992条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据此可知,人格权具有专属性,权利人不能随意放弃人格权。
在本案例中,丽丽对大爷大妈们说的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他人不得随意侵害是正确的,但是她后来又说道“自己放弃的除外”,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虽然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但是人格权不能放弃、转让或继承。
条文(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