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准侵权行为”,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226.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准侵权行为”,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案例

江河市幸福小区于2000年建成,由于时间久远,小区的很多基础设施出现了问题,尤其是下水道,每逢下雨都会因为下水道不畅通导致路面积水,影响小区居民出行。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3月请了路遥施工队前来疏通和修理下水道,约定3月15日完成施工。路遥施工队施工顺利,于3月9日就解决了困扰小区居民多年的问题,但由于工人疏忽,在工程结束时漏装了3处井盖。虽然没有了小区路面积水的问题,但是井盖问题还是让居民战战兢兢。由于施工队的管理人家中有事,直到3月13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胡某才联系到施工队管理人将井盖问题处理妥当。这期间,居民们小心谨慎,没有出现事故。那么,施工队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解析

日常生活中会出现很多行为人有过错,侵害到他人的民事权益,但是并没有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形。那么,对此行为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是其构成要件之一。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和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给他人或组织等带来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损害,就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在上面的案例中,路遥施工队因为疏忽大意在施工完毕后未加盖井盖,给幸福小区居民出行带来了安全隐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侵权结果发生的风险。然而幸福小区居民的安全意识比较强,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因此路遥施工队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