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债权人有权代合伙人请求合伙企业分配利润吗?

122.合伙人的债权人有权代合伙人请求合伙 企业分配利润吗?

案例

赵某和韩某合伙成立了一家物业服务公司并签订了《企业合伙协议》。二人在协议中约定赵某出资30万元,韩某出资50万元,同时约定合伙企业的盈利所得由二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韩某此前曾向贺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满后,韩某没有还款并表示自己目前没有余钱。贺某得知韩某和赵某合伙开了公司,便想从合伙企业的盈利所得中拿回韩某向自己借的钱。请问,贺某有权代韩某请求从物业服务公司分配利润吗?

解析

民间有句俗语叫“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法律中可以体现为公平原则。债权人天然地享有请求债务人偿还到期债务的权利,合伙人的债权人自然也不例外。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财产、其他合伙人的财产在很大程度上捆绑在了一起。因此,为了平衡合伙人的债权人和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利益,《民法典》第975条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代合伙人行使利益分配请求权,但是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的其他权利。这项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同时又防止了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作出过多干预而影响到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在上面的案例中,赵某和韩某是某物业服务公司的合伙人,贺某是合伙人韩某的债权人。韩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贺某享有代韩某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权利。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