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吗?
2026年01月27日
235.
员工在
工作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
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吗?
案例
玲玲是一个年轻漂亮的小姑娘,休息时间经常会跟朋友去逛街。一个周末,玲玲与同学正在步行街逛街,两人有说有笑,全然没有注意到周围的环境。这时,从旁边经过一个手推车,因为手推车太重,搬运工一时失去平衡,重物从车上掉了下来,正好砸到旁边的玲玲。朋友急忙将她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花去了5000元的医药费。玲玲事后得知搬运工是步行街某超市的员工,当时他正在为超市运货,因为当天人手紧缺,才让他一个人搬运重物。玲玲找到该超市负责人,要求超市承担自己被砸伤的赔偿责任。那么,她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解析
本案涉及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侵权的归责问题。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条还规定,如果工作人员造成他人伤害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
在本案例中,超市搬运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不慎将玲玲砸伤,对于给玲玲造成的伤害,应当由超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玲玲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