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违章搭建,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怎么办?
案例(https://www.daowen.com)
田某是合家欢小区5栋1单元3楼的住户。因为个人需要,田某私自在过道窗户前搭建了一个储物间。这样一来,不仅过道变得狭窄,来往不方便,隔壁董某家客厅(对着走廊)的采光和通风也受到影响。于是,董某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并多次与业主委员会委员李某一起与田某协商,但田某一直未处理,甚至还辱骂董某。董某无奈之下只好向住建部门投诉。请问,邻居违章搭建,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怎么办?
解析
对于在小区内任意弃置垃圾、装修房屋产生噪声、侵占通道、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行为,除了可以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法典》第286条还增加了一种救济方式,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由此可知,业主或行为人违章搭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在上面的案例中,田某私自在过道窗户前搭建储物间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同楼层其他住户对公共过道的使用,侵犯了邻居董某的合法权益,董某及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李某多次与田某协商,但田某一直未处理,故董某可以依法向住建部门投诉。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