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就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条款产生争议的,都应该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吗?
2026年01月27日
154.凡就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条款产生争议的,都应该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吗?
案例
小奇是欢欢直播签约的主播,在某网络平台有数百万的粉丝,影响力很大。程某是“欢乐牛跨年生肖祭”活动的负责人。2021年1月,程某与小奇签订《欢乐牛跨年生肖祭合作协议》,邀请小奇参加其举办的生肖祭线下活动,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主办方可以使用小奇的形象照在网络平台进行活动宣传。2021年2月,欢乐牛跨年生肖祭如期举行,但是程某未经小奇许可在现场大量张贴印有小奇照片的海报,并且售卖小奇的个人形象照等周边产品获利。小奇认为主办方这么做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侵犯了自己的权益。程某则不以为然。后来,小奇打算通过法律程序维权。那么,就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条款产生争议的,是否都应该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呢?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021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可见,法律加大了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
在上面的案例中,程某与小奇的《欢乐牛跨年生肖祭合作协议》中只约定主办方可以使用小奇的形象照在网络平台进行活动宣传,并没有约定可以在活动现场张贴小奇的海报,也没有约定可以在活动现场售卖小奇的个人形象照等周边产品,程某未经小奇许可在现场大量张贴印有小奇照片的海报,并且售卖小奇的个人形象照等周边产品获利的行为侵犯了小奇的肖像权。(https://www.daowen.com)
法律日益向保护肖像权利人的方向倾斜,这是对肖像权应有的尊重。网络已经进入千家万户,在网络时代,加大对个人信息尤其是肖像权的保护是众望所归的。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