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能取得所有权吗?
案例
小蒋在某商场的手机专卖店买了一部手机,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小蒋需要先支付1000元,剩下的货款分4次付清,每月支付500元,在价款支付完结前,该手机的所有权归手机专卖店所有。后来,小蒋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支付不了手机的价款,于是将该手机转卖给了某二手手机回收店。但该店对小蒋与手机专卖店的买卖合同并不知情。那么,该二手手机回收店能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吗?
解析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与买受人约定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其实质上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有时会出现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把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此时就会出现关于标的物所有权的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的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就将标的物转让的,第三人是否能取得所有权需要区分情况对待:如果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进行了登记,无论第三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都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如果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未进行登记,那么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里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买受人与出卖人关于保留所有权的约定。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蒋与商场之间成立了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小蒋在未支付完价款的情况下,将手机转卖给了不知情的某二手手机回收店,该二手手机回收店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该二手手机回收店可以取得手机的所有权。而商场的手机专卖店可以通过要求小蒋承担违约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