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救人是法定义务吗?
案例
王某的妻子李某于2021年1月20日从家中走失。由于李某年事已高,且患有老年痴呆症,不记得回家的路以及家里人的联系方式,也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表达,王某一发现李某走失后当即向当地的派出所报案,请求公安部门协助寻找。公安部门通过公安系统的接警平台发布了寻找李某的信息,并且循环播放,希望有知情人士能够提供李某的去向。1月24日,派出所民警周某接到一位清洁工的报警,称看到李某躺在绿化带附近奄奄一息。周某出警后在绿化带周围并没有找到李某,便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就回到了派出所。1月26日,民警周某又接到报警,称发现一具女尸。经鉴定,该女尸正是李某。王某及其家人为李某的去世感到悲痛万分,认为是派出所民警不作为。那么,警察救人是法定义务吗?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005条的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也就是说,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自然人遇到生命危险,遭遇其他可能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的情形,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需要帮助时,应当及时施救。人民警察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在上面的案例中,李某的丈夫王某发现李某走失后,立即报警,公安系统也立即发出了寻找公告。此时,民警周某在接到报警后,如果能认真履行法定救助义务就有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对此,民警周某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确实属于玩忽职守的,其还将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条文(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