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物按规定归国家后,债权人还能取回吗?
案例
段某与洪某签订合同,约定段某3个月内制造一批瓷器交与洪某,洪某先预付10万元货款,剩余10万元货款在货物交付后一并付清。3个月后段某完成了瓷器制造工作,此时才得知洪某因经济原因外出避债。在无法联系洪某的情况下,段某无奈只好将瓷器向有关部门办理提存。两年后,洪某的公司恢复经营,段某在与洪某取得联系后,告知洪某其定制的瓷器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存,洪某可以凭借提存的单据领取该笔瓷器。洪某核对单据后,将10万元尾款支付给段某。因为复工繁忙,洪某忘记去提取瓷器。4年后,洪某在打扫卫生时发现瓷器提存的单据,便拿着单据到有关部门要求取回瓷器。但是有关部门告知洪某已经过了5年的提取时间。那么,洪某还能取回这批瓷器吗?
解析
提存是现代商业中一种较为便利的交货手段,即使在一方不能接收货物的意外情况下,另一方也可以顺利交货,有利于商业贸易的快速便捷开展。但是国家也为提存设立了时间期限。根据《民法典》第574条的规定,提存人在设立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的权利的,提存物归国家所有。这是一条督促性质的条款,是为了防止权利人在获得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后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致使提存物一直在有关部门留存,这样不仅增加了有关部门保存物品的压力,也违反了提存是为了提高商业效率的初衷。
在上面的案例中,洪某作为瓷器的定制者,即债权人,在瓷器办理提存后的5年内可以随时去领取,但是洪某因为个人的原因迟迟不去领取该笔提存物,在提存6年后才去领取,超出了5年的除斥期间。根据《民法典》第574条的规定,洪某无权再取回这批瓷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