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人格权后拒绝道歉,难道就对侵权人束手无策了吗?
案例
某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有关女性整容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获得大量转发,引发了热烈讨论。为了直观地传达整容效果,文中插入了多张面容姣好的女性照片,其中一张为希希的自拍,但并未经过希希同意。虽然该公众号有意做了部分的马赛克处理,但是希希的形象仍被熟悉的亲友辨认了出来,由此给希希带来许多不必要的困扰。为此,希希多次联系该公众号的人员要求其删除相关照片,澄清事实,并且公开赔礼道歉。但是该公众号认为文章中的图片都是经过马赛克处理的,不存在侵犯希希权益的情况。无奈之下,希希只好将该公众号告上法庭,最终法庭判决希希胜诉,要求该公众号立即删除相关文章,并进行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该公众号及时删除了该篇文章,但是迟迟没有向希希道歉。那么希希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呢?
解析
俗语有云:“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在现实生活中,辟谣者的辟谣行为往往难以直接消除他人的质疑,有时还可能被他人冠以心虚掩饰的嫌疑。所以,在该类损害他人人格权的案件中不仅需要辟谣治标,更需要侵权者道歉认错治本。对此,《民法典》第1000条第1款规定侵权人不仅应当承担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任,也需要承担恢复他人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同时,因为道歉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质,为了防止部分侵权人消极履行义务、拒绝赔礼道歉,《民法典》第1000条第2款规定侵权人拒绝赔礼道歉、恢复他人名誉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事实以及生效裁判文书等在报刊和网络上发布公开,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通过这样的规定,既能对侵权者承担责任进行规范性的指导,又能在侵权者拒绝赔礼道歉时给予被侵权者强制性保护。
在上面的案例中,某公众号未经希希的允许擅自使用希希的照片属于侵犯希希肖像权的行为。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该公众号仍拒绝公开道歉,致使希希的人格权仍难以得到全面的维护。此时,法院可以将案件的事实以及生效的裁判文件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报纸或者网络媒体上公开发布,借由媒体的传播维护希希的相关人格权益。以此方法进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费用由侵权的公众号承担。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