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的公开承诺,是否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108. 物业 公司的公开承诺,是否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案例

A小区门卫室墙外张贴了小区安全卫生服务公告,其中一条为:夜间8点至凌晨6点,每半小时巡逻一次,巡逻范围为全小区。公告上有物业公司落款。陈先生是A小区的业主,家中曾经被盗,看到小区门口的公告,便感慨道,原来小区巡逻这么严格也没办法防范盗窃。后来,陈先生观察到小区保安人手严重不足,大多数时候都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巡逻,便联络物业公司要求其跟进此事。但物业公司回复该巡逻事项并非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其并不必严格履行。那么,物业公司的公开承诺是否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938条第2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对业主作出公开的、有利于业主的承诺应当视为物业服务合同内容。这其中包含两个要点,一个是“公开”,另一个是“有利于业主”。如果物业公司作出符合这两个要件的承诺,那么,就应当把该承诺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认真履行。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区门卫室外的公告公开且有利于业主,因此应当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公司应当履行,否则将构成违约,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