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被代理人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吗?

37.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被代理人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吗?

案例

郭某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生产机械设备。李某是郭某的司机,与郭某发生了矛盾,想给郭某制造麻烦,于是偷了甲公司的公章,与不知情的孙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从孙某处购买了甲公司生产机械设备所需的零部件,并于合同中约定将货物运送到甲公司车间,货到之后10日内付款。合同成立后,孙某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地点,郭某明知本公司没有签订此合同,仍然接收了货物并投入生产。支付货款的日期届满,孙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郭某却以李某无权代理甲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那么,甲公司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吗?

解析

甲公司有支付货款的义务。李某偷了甲公司的公章,与不知情的孙某签订买卖合同,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孙某系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503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案例中,甲公司接收了货物并投入生产,符合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要件要求,是以实际行动追认了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该买卖合同对甲公司具有约束力,甲公司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