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方面,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吗?
2026年01月27日
178.在对孩子的抚养、
教育和保护方面,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吗?
案例
于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后,陈某于次年生下一女瑶瑶。于某与陈某虽然属于自愿结婚,但二人的教育背景悬殊。丈夫于某大学本科毕业,而妻子陈某连初中都没有读完。在女儿出生后的几年内,于某为了培养女儿,尽心尽力,但他不愿意让妻子教育女儿,认为妻子没文化,不能担负起教育培养女儿的重任。夫妻二人经常为此争吵。那么,于某的做法正确吗?
解析
于某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该原则性规定一方面强调了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不存在孰优孰劣和孰高孰低之分;另一方面有助于帮助夫妻双方树立正确的亲子关系理念。
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是指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对子女的思想、智力、文化等方面的关心和帮助。这里的“教育者”是父母,是以“身份”关系为依托的,不以地位、学历、性别、财富等为前提,父母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教育、抚养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在上面的案例中,于某因嫌弃妻子学历低而不让其教育培养女儿的做法是错误的。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