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受到侵害的,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权利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134.人格权受到侵害的,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权利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案例

樊某于2016年5月被派往中国驻非洲某建筑公司工作。在樊某刚刚离家到国外工作期间,和其素有矛盾的付某趁机捏造事实,多次在街道、村口等地张贴诬蔑、谩骂樊某的告示总计数百份,恶意贬损樊某的人格,给樊某的声誉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因樊某在村内无亲无故,其他乡邻也不愿意招惹付某,因此多年以来无人给樊某传递消息,樊某直到2021年3月回国后才得知付某曾在2016年有上述侵害行为。欲起诉付某,但事隔多年,樊某担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那么,人格权受到侵害的,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权力受诉令时效限制吗?

解析

在上面的案例中,付某恶意贬损樊某的人格,给樊某的声誉造成损害,侵犯了樊某的人格权。樊某有权通过诉讼依法维权,要求付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事时隔多年,樊某是否丧失了起诉维权的良机呢?

根据《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因人格权受到损害,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对人格的侵害往往是持续状态,因而无法正确地判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此法律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樊某要求付某承担上述民事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如果樊某还要求付某进行侵权损害赔偿的话,是否就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了呢?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樊某的人格权被付某损害的事实虽然已经过了五年之久,但是这五年间樊某人在国外,对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事无从知晓,因此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其归国后得知权利被侵犯时起算。因此,对于樊某来说,其无论是就人格权的请求权起诉,还是就损害赔偿起诉,都是可以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樊某一开始就知道了自己权利受到侵犯,因身在国外迟迟没有起诉,在其归国后,其就损害赔偿的诉权请求权因三年诉讼时效的过期而“过期”,而就人格权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条文(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