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使得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以如何处理?
2026年01月27日
96.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使得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以如何处理?
案例
今年年初,B建筑公司承包了A公司的卫生间修建工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A公司提供修建卫生间所需的水、电,A公司应当在开工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B公司仅需派工人入场施工。在约定的开工日期,B公司如约进场施工,却发现施工场所并没有水、电,根本无法开工。B公司项目负责人致电A公司,要求A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为B公司的施工提供水、电等。A公司一口答应,承诺将在十天内解决此问题。可十天后,B公司项目负责人发现现场还是没有通水、通电。那么,针对此种情形,B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呢?
解析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不仅需要承包人严守约定,也需要发包人的配合和协助。《民法典》第806条第2款明确规定,如果是因为发包人不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进行施工,并且承包人进行催告后,发包人仍然不履行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解除该施工合同。
在上面的案例中,A公司承诺施工时通水、通电,但在B公司催告十天后,A公司仍未解决水、电问题,导致B公司无法施工。在这种情形下,B公司拥有单方解除权,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和A公司的施工合同。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80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承包人已经完成了部分工程,且该部分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后,还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款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