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仍继续服务,物业公司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案例
3年前,鸿都物业公司与春蕾小区的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鸿都物业公司服务期限为3年,业主可以根据3年内的服务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签约。3年服务期限届满,鸿都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致函询问是否续约。3个月后,业主委员会仍未向鸿都物业公司答复,在此期间鸿都物业公司一直在向春蕾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这时,绿竹小区的业主想要与鸿都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考虑到春蕾小区一直未答复,鸿都物业公司便与绿竹小区签订了服务合同。半个月后,鸿都物业公司将全部的服务器材以及工作人员转移到绿竹小区,致使春蕾小区因没有安保人员,秩序混乱。那么,鸿都物业公司这样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948条的规定,物业合同到期后,虽然未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但是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被业主接受的,则视作原合同继续有效。物业合同的服务期限变为不定期,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但是需要提前60日书面告知对方,以便对方有足够的时间作准备。
在上述案例中,鸿都物业公司与春蕾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在到期后,双方没有继续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但是鸿都物业公司一直为春蕾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春蕾小区的业主也接受了服务,在该段时间里,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关系。后来,鸿都物业公司与其他小区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立即将物业服务人员调离到其他小区,致使春蕾小区一时间秩序混乱。这一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鸿都物业公司应当提前60日告知春蕾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解约的决定,以便春蕾小区可以有时间找到下一家物业公司接手小区管理事宜,从而保证小区的秩序稳定。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