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实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262.果实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

某个冬日,吕某带着妻女来到某地游玩。晚饭后,吕某夫妇二人用婴儿车推着女儿在路边散步。突然,从路边的柿子树上掉下来一个熟透的大柿子,恰巧砸到了吕某女儿的头上。由于孩子刚刚一岁多,连砸带吓,住进了医院,为此花去医药费3000元。吕某得知此柿子树归当地园林部门管辖,便要求园林部门承担赔偿责任。他认为园林部门没有及时对路边的树枝进行修剪,也没有及时地摘取熟透的果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园林部门则主张吕某女儿被果实砸中算是特例,概率特别小,他们不能因为这种极小概率的事件而承担法律责任。吕某想知道,园林部门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难道他们一家只能自认倒霉吗?

解析

《民法典》第1257条新增了果实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根据这条规定,因果实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上面的案例中,吕某的女儿被从路边柿子树上掉落的果实砸中入院,因此花去医药费,造成了身心和经济损害。对此,吕某一家不用自认倒霉。依据上面的法律规定,应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即市政园林部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