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否更换物业公司?
案例
近日,A小区的物业公司发布了今年在小区物业服务方面的成本开支,称今年的成本开支加大,明年要大幅上涨物业服务费用。该公告一出,大部分业主均表示,原本大家就为了小区环境承担了比较高的物业费,在现有物业服务质量没有明显提高的情况下,难以接受物业公司大幅提高物业费的决定。于是,业主们商量换一个物业公司。那么,业主能否更换物业公司呢?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第284条、第946条之规定,在遵守法定正当程序的情况下,业主可以共同决定由哪家物业公司来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也就是说,只要经过法定程序,业主就可以更换物业服务公司。具体的程序为,第一,需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由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以解聘、选聘物业公司;第二,解聘物业公司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如果造成物业公司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还需要赔偿损失。
在上面的案例中,只要业主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表决,就能够对物业公司进行更换。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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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