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随意处理他人的个人信息?
案例
韦某是某百货公司的客服,其工作内容之一就是收集、整理和储存客户信息,以便维护客户。因此,韦某手上有很多客户的资料与信息。韦某的表哥李某也是做生意的,在得知韦某的工作后,灵机一动,想着可以找韦某索要客户信息,这样就可以省掉收集信息而直接进入拉客户这一步了。于是,李某向韦某提到了这件事情,要韦某利用职务之便给自己提供一份客户名单和包括客户联系方式在内的资料。那么,韦某可以随意将客户的信息给李某吗?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035条的规定,处理信息的行为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能过度处理,并且在处理信息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在上面的案例中,韦某收集、存储客户信息的行为属于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他在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时,应当依法遵守相应的处理原则和规则,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韦某当然不可以随意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李某。客户出于信任将自己的资料和信息交给百货公司,而韦某只是代表公司对客户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客户并没有让百货公司随意处理自己信息的意思,因此韦某不可以随意处理客户的信息。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