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借“收养”的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吗?
2026年01月27日
170.可以借“收养”的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吗?
案例
小镇青年阿贵与青梅竹马的阿荣一起去广州打工,打拼几年后,两人在广州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对双胞胎。由于双方父母年事已高,均不方便帮忙带孩子,阿荣就辞了工作专心照顾孩子。但由于养育孩子开销大,加上只有阿贵一人打工的收入,这让他们原本就不富裕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于是,小两口商量把其中一个孩子送养。阿贵与阿荣请未生育的小兰“收养”其中一个孩子(未满一周岁),小兰给阿贵夫妇留下了7万元。那么,小兰以“收养”的名义买小孩的行为合法吗?
解析
孩子不属于可以交易的“物”,不在可以买卖的范围内。在上面的案例中,虽然阿贵夫妇并未以买卖的名义将孩子卖给小兰,但即使以成立收养关系为名,也不能出卖孩子。小兰没有通过有关机关认定就 “收养”了孩子,这种以“收养”为幌子买卖未成年人的行为在我国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民法典》第1044条第2款明确在确立收养关系时,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也就是说,阿贵夫妇与小兰不能借“收养”之名买卖孩子。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交易不能完成 ,孩子与小兰之间的收养关系未成立。
条文(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