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免费搭车人受伤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47.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免费搭车人受伤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例

于某和郝某住在同一个小区,由于两人工作的地方距离较近,在限号的时候经常搭乘彼此的车上下班。这天,恰巧赶上于某的车限号,于是她便搭乘郝某的车去单位。行驶到一段车流量较大的路段时,由于郝某车速较快且未保持车距,在前车正常刹车时,郝某随之来了一个急刹车,可还是撞上了前车。坐在后排玩手机的于某没有反应过来,撞在了前排座椅上,造成鼻骨骨折,连治疗带整形花去了大量的医药费。事后郝某听说,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好意拉乘他人同行,也需要对他人的损害进行赔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郝某是否需要对于某的损害进行赔偿?

解析

郝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对此,《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可知,非营运机动车一方好意搭乘他人同行时,在自己负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即使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也需要对搭车人的伤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郝某的车辆属于非营运机动车,于某无偿搭乘郝某的车上班,郝某在驾驶通过车流量较大的路段时车速过快且未注意保持车距,导致追尾前车,负事故全责。因此,对于于某的伤,郝某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其责任应当减轻。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