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反约定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行为有效吗?
2026年01月27日
52.当事人违反约定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行为有效吗?
案例
2021年1月5日,刘某因扩大农场经营的需要,和某机器生产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订购了一批新的农用器材,价格为1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于2021年2月1日在该机器生产商的门店钱货两清,同时约定双方均不得将合同项下的权利让与任何第三方,否则即视为违约。后来,因市场不景气,该机器生产商经营运转困难,遂决定将其对刘某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某商业银行以获得融资。2021年2月10日,刘某届期未支付货款,该商业银行向其催收。那么,在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况下,该机器生产商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行为有效吗?
解析
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进行自由处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不得擅自转让自己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54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对于金钱债权,合同当事人擅自转让债权的,在转让人和第三人之间是有效的,且不论第三人善意与否。
因此,在本案例中,某机器生产商将其对刘某的100万元金钱债权转让给某商业银行的行为在机器生产商和商业银行之间是有效的,且不需要刘某的同意。如果刘某已向机器生产商清偿,该清偿是无效的,刘某可以对机器生产商主张不当得利以追回货款。但是,对于机器生产商擅自转让债权的行为,刘某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以此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daowen.com)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