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家变更收货地址增加的配送费用,应该由谁负担?
案例
老林要过五十岁生日,为了给父亲庆祝,小林在某蛋糕店为老林订一了个生日蛋糕,配送地址填写的是某国际大酒店。小林提前在该酒店订了一桌酒席,但该酒店的负责人李某临时打电话通知小林,由于某些特殊原因,酒店当天无法承接酒席,所以为其安排到另一家分店,并将其套餐升级为更高价位的酒席,且不需要补齐差价。小林接到通知后,立刻联系蛋糕店,要求更改配送地址。但两家酒店相距5千米,配送费用需要增加5元,蛋糕店的客服人员要求其补交运费。那么,因买家变更收货地址增加的配送费用,应该由谁负担呢?
解析
履行费用是指当事人为履行债务所必要的支出,包括运输费、包装费等费用。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当由履行债务的一方承担。但如果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履行费用增加的,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的规定,由债权人负担。其中,债权人的原因具体包括:一是债权人转让债权导致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的;二是债权人变更营业场所导致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的;三是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不能履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约定变更履行地点或债权人重新指定新的履行地点,从而导致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对于上述几种情形,都应该由债权人负担增加的履行费用。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林因酒店更换而通知某蛋糕店改变配送地址,导致配送费用增加5元,属于上文的债权人重新指定新的履行地点,从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应该由小林承担增加的履行费,即小林需要支付多出的5元配送费。该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通过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条文(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