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吗?
2026年01月27日
147.冒名顶替他人上
大学,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吗?
案例
小红和小华同时就读于育才高中,高考后,小红名落孙山。小红的父亲黄某通过宋某(育才高中校长)、刘某(小华的高中班主任)得到了小华的某科技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学籍档案等材料。大学开学时,小红使用小华的姓名、录取通知书、学籍档案在某科技大学入学就读。两个月后,小红冒名顶替小华上大学之事被人举报。那么,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吗?
解析
顶替者冒名顶替别人上大学,偷走的不仅仅是他人的身份和成绩,也是被顶替者的人生。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受教育权。此处,我们主要讨论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其中,冒用他人姓名,常常表现为偷偷用他人的名义或擅自顶替他人干一些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冒用他人姓名获得荣誉、升职、考学等都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红在名落孙山的情形下为了上大学,连同父亲和学校校长以及小华的班主任通过弄虚造假、冒名顶替的手段,以小华的名义就读,侵犯了小华的姓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他们的行为还侵犯了小华的受教育权。当然,这其中有关人员涉及触犯刑法等其他法律的,还要承担除民事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如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忽视保护自己的姓名权,殊不知名字也属于人格权,不好好保护会引发诸多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对姓名权的保护,如果被侵犯要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