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桥倒塌,建设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大桥无质量问题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59.大桥倒塌,建设与施工 单位能够证明大桥无质量问题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例

2021年3月24日晚,某地遭遇大暴雨。彭某等人开着大货车相继从某大桥通过。恰逢彭某开着大货车走到桥中央时,大桥突然倒塌,彭某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彭某遇难,他的妻子温某悲痛欲绝,认为桥的质量有严重问题,大桥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彭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桥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则辩称大桥没有质量缺陷。在协商无果后,温某遂将大桥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委托鉴定部门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大桥在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均不存在违规问题,大桥不存在质量缺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拿出当初的验收材料证明大桥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后经专家鉴定解析,之所以发生大桥倒塌事件,极有可能是由于连续通过的几辆货车严重超载,加之天气恶劣,使大桥不能承受,与大桥本身质量无关。那么,在建设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大桥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其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析

《民法典》第1252条第1款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该条款明确了建筑物等倒塌、塌陷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通过举证建筑物等不存在质量缺陷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则认定其有过错;如果其能够成功证明,则认定其没有过错,也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上面的案例中,大桥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大桥无质量问题,即其对于大桥的倒塌没有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