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汇票出质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吗?

25.当事人以汇票出质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吗?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最近获得了一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商业住房。该公司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将这块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了该金融机构,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失败,履行债务的能力明显降低,金融机构就要求其另行提供补充担保,以此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于是,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本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并交付给了该金融机构,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在汇票上背书记载了“质押”字样并签章。那么,该权利质权是否已经设立?

解析

质押属于法定担保方式,其设立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根据《民法典》第441条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权利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由此可知,以汇票出质的,需要将汇票交付给质权人。此外,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8条的规定,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在本案例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没有和其金融机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但在汇票上背书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将汇票交付给了该金融机构,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以该汇票为客体的质权已经设立。因此,以权利进行质押的,不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出质人以实际行为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也可以设立质权。

条文(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五十八条 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