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与其共同经营的人能否继续租赁?

83.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与其共同经营的人能否继续租赁?

案例

栗小姐和陈小姐是非常要好的同学,两人大学毕业后,决定共同创业,成立一家属于两人的服装店。两人商量后,决定由栗小姐负责租赁店铺、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等事项,由陈小姐负责货物准备、市场调查等事项。于是,栗小姐以自己的名义租赁了一间门店,租期为五年,该门店的所有者为萧女士。服装店开张的第四年,栗小姐因癌症不幸去世。听闻这个消息,加上于先生给了更高的租金想要租下这家门店,萧女士便通知陈小姐在一个月内搬出门店,并将剩余的租金退给陈小姐。那么,陈小姐能否继续租赁该间门店呢?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732条的规定,在租赁期内,如果租赁人死亡的,租赁人的共同居住人或者共同经营人,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这一规定是出于公平的考量,对于租赁人的共同居住人、共同经营人采取的保护措施,这一措施使得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不至于立即落入“无房”的境地,很好地保护了共同使用人的权益。

在上面的案例中,陈小姐是栗小姐的共同经营人,虽然栗小姐不幸去世,但由于该门店仍在租赁期内,陈小姐仍然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家门店,萧女士无权要求陈小姐退租该门店。(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