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名称后,之前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吗?
案例
张某成立了一家以销售建筑材料为主的企业,并将企业命名为“张氏建材”。企业成立之初,建材销路广阔,企业运营良好。因建材市场利润空间很大,吸引了大量商家进入,导致同行业竞争激烈,张某的企业失去了竞争优势。张某认为“张氏建材”这一名称不够新颖,不能吸引顾客的注意,于是将“张氏建材”改名为“升达建材”,并在市场管理局完成了更名手续。五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张某的企业更名前,与张氏建材签订了一批建材销售合同,但是双方并未履行合同。更名后的升达建材要求五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被五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企业名称不一致,升达建材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为由拒绝。那么,企业变更名称后,之前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吗?
解析
个人可以因某些原因更改姓名,企业亦是如此。 《民法典》第1016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变更名称,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且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可能会基于合并、收购等多种原因而变更原有名称,更名后继续进行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有人会担心企业名称变更后,原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就不存在了,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可能面临着更名企业违约的风险。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企业只有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更名登记手续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更名成功,具有法律效力。在此过程中,有关机关会将企业更名前的名称登记在该企业的档案中,以便权利人发生纠纷时进行主体资格查询。仅仅是名称变更,主体没有变更,不会影响先前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本案例中,张某的企业虽然由“张氏建材”更名为“升达建材”,但是其实质上是同一主体,其原来以“张氏建材”的名称与五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建材销售合同在有效的情况下,仍然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升达建材可以要求五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催告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