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邻居抢收晾晒的粮食,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邻居赔偿吗?
案例
王某家住华北地区某农村,世代务农。由于其乐于助人,在村子里的口碑一直很好。秋收时节,正值村子里集体玉米收割,邻居方某因带家里老人去北京看病,所以无暇顾及农事。种地需要严格按照时令,否则一来错过集体机器收割,后续人工收割费用更高;二来错过最佳播种时期,耽误冬天的小麦生长。于是,王某本着为同村村民造福,积德行善的原则帮邻居方某抢收粮食。不料,在王某从方某地里往家里运输玉米的过程中,车子不小心翻倒,虽无人员伤亡,但维修车子花了两千元。王某想向邻居方某寻求赔偿。那么,王某能否获得赔偿呢?
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本着助人为乐的原则,在没有受到他人委托,也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主动为他人做事情以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此为无因管理。但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如何解决呢?对于此种情形,《民法典》第979条规定,如果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则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在上面的案例中,王某作为管理人避免了邻居方某的利益受损,这种管理行为并非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是方某的委托,因此,方某是本案中无因管理的受益人。王某如果想要方某赔偿维修费用,即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方某是具有赔偿义务的。(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