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评价不当,侵犯他人什么权利呢?

162. 银行信用评价不当,侵犯他人什么权利呢?

案例

小雨因为工作忙,不怎么消费,便把自己的信用卡交给女朋友保管,时间一长,便忽视了信用卡的还款问题。一天,小雨接到银行的催款电话才知道自己的信用卡已经欠了不少钱。之后,小雨通过支付宝还清了信用卡欠款。半年后,小雨为办理贷款去银行打印个人征信记录时,得知自己因信用卡问题被列入不良征信名单,这导致小雨因为失信问题不能正常进行贷款。小雨认为自己已经及时补交了信用卡欠款,不应出现在失信记录里,银行存在信用评价不当的问题。那么,银行的不当信用评价侵犯了小雨的什么权利呢?

解析

银行信用评价不当,侵犯了小雨的信用权。信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就其所具有的履约能力和意愿所获得的信赖程度的社会评价和保有、利用、收益、处分信用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对于信用权,我国法律之前是将其纳入名誉权的范围,没有独立进行保护,只是通过对名誉权的保护而对信用权实行间接保护。但是,信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内容与条件,对其进行专门规定才能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信用权人对于征信系统享有两大权利:一是信用权人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获取信用报告,征信机构不得拒绝;二是信用权人发现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并要求其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雨发现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当,信用权受到侵害,可以向银行提出异议,要求银行对其信用评价进行更正,并将其从失信黑名单中删除,以保持自己的信用评价资料和评价结论正确。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