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不还钱,还为他人做担保的,怎么办?
案例
王某的事业非常成功,并凭借着不错的理财能力积攒了一笔不菲的财富。同事任某向王某借钱出国深造,王某借给任某6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上约定的还款日期是2021年3月1日。2月25日,任某匆匆回国,用自己的单身公寓为妹妹欠戴某的债务提供了抵押担保。戴某是王某的同学,曾经听说过王某借给任某60万元且马上就要到期,于是就把这件事告诉了王某。王某觉得任某还没有毕业,除了那套单身公寓,基本上没有收入来源,自己的钱很有可能会打水漂儿。那么,他能通过什么途径获得一份保障呢?
解析
每个人都有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但这并非意味着这种支配权没有边界。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常常缺乏还款的自觉性,在欠债的情况下仍不考虑债权人利益而随意处分自己的财产。对于此种情形,《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第542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知,债务人虽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但不得影响自己向债权人实现债权。否则,该处分行为可能会被法院撤销。
在上面的案例中,任某对王某负有债务,在债务即将到期时欠缺清偿能力,却将自己唯一的房子为自己妹妹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了王某债权的实现。按照法律规定,任某不应该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并且知情的戴某也不应当接受。因此,如果王某想捍卫自己的权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任某向戴某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不影响任某的债权实现。(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