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能否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来对抗保理人?

91.债务人能否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来对抗保理人?

案例

创新科技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导致经营困难,急需资金投入。该公司负责人李某经再三考虑后,找到与之长期合作的经开电子产品公司。双方经过商量,决定签订一份虚假的产品买卖合同。其中,创新科技公司作为卖方,将其对经开电子产品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该市某保理商,以此来获得融资。保理合同签订后,由于并没有真实交易,因此经开电子产品公司未支付货款。不久后,买卖合同的应收账款到期,保理商找到经开电子产品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但经开电子产品公司以买卖合同是没有真实交易的虚假合同进行抗辩。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以虚构应收账款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时,债务人能否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来对抗保理人?

解析

保理合同的实质就是对应收债权的转让合同。由于是对债权的转让,因此保理合同需要建立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所以在签订保理合同时,保理商要仔细审查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以此来降低交易风险。但是,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以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并与保理人签订保理合同,此时,保理人的权益将处于危险境地。根据《民法典》第763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也就是说,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时,在保理人向债务人主张应收债权时,债务人是不能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的。

在上面的案例中,创新科技公司与经开电子产品公司虚构产品买卖合同,二者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只要保理商不知道上述虚构事实,就可以凭借保理合同向经开电子产品公司主张债权,且该公司不能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商。(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