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他人的丑照发到自己的朋友圈里,是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吗?

152.擅自将他人的丑照发到自己的朋友圈里,是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吗?

案例

李某和刘某是大学舍友,来自同一个城市。他们有着相同的兴趣和相似的人生经历,故而刚入学不久,两人就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并结拜为兄弟,发誓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但是没过多久,两人竟然喜欢上了同一个女生,结果心生嫌隙。后来,李某表白成功,与女孩顺利牵手。刘某心生嫉妒,将李某的丑照做成表情包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里。那么,刘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丑化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例中,刘某因为心生嫉妒,不顾兄弟情谊,未经李某同意,将李某的丑照做成表情包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里,其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我们与生俱来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它,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的不当言行会影响他人名誉,干扰他人的生活,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等不利后果,也可能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所以,即使在网络平台上也要谨言慎行,尊重他人的权利,也是尊重我们自己。(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