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规定将全部财产给一人,部分遗产附带相关义务的,继承人如拒绝履行义务,还能继承全部遗产吗...
案例
曹某已经80多岁了,老伴在3年前就已经去世,儿子小曹也在两年前因为车祸离开了人世。曹某年纪越来越大,身边也没有什么朋友可以依靠,担心没有人处理自己的身后事,便找到了肖某和徐某作为见证人,由华某代书了一份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是:“外甥邢某无条件继承曹某的传家宝——一只古董花瓶。外甥邢某负责曹某的饮食起居和死后的安葬事宜,可继承曹某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刚开始,邢某对曹某照顾周到,可是“久病床前无孝子”,刑某对曹某的态度越来越不好,去探望曹某的次数也越来越少,双方的矛盾越来越深,邢某直接放弃了对曹某的扶养。那么,遗嘱或者遗赠协议中规定将全部遗产给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部分遗产附带相关义务的,如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拒绝履行相关义务,还能继承全部遗产吗?
解析
《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也就是说,在遗嘱或者遗赠协议中,遗嘱人可以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设立相应的义务。如果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相关的义务的,经过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请求,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能继承附义务部分的遗产。
在上面的案例中,曹某与邢某约定由邢某无条件继承古董花瓶,但是邢某在对曹某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之后才可以继承曹某的房产。因此,邢某要是不对曹某尽到应有的扶养义务和死后的安葬义务,经过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如居委会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邢某继承曹某房产的权利。但是,邢某可以继承古董花瓶。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https://www.daowen.com)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