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故意隐瞒自己不能生育的事实的,对方知道后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吗?
案例
丽丽和小军同在一家公司上班,由于丽丽长相出众、工作能力强,小军对她心生爱慕,在追求丽丽半年之后,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由于之前做过重大手术,丽丽已无法生育,但是因不确定两人是否能长久相处,丽丽便没有告知小军此事。随着相处时间的增加,丽丽觉得小军是个可以托付终生的男人,虽然几次想将自己无法生育的事实告诉小军,但是因为害怕影响二人的关系便没有说出口。一段时间后,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二人举行了隆重的婚礼。结婚两年后,丽丽一直没有怀孕,无奈之下她只能将事实和盘托出。小军知道此事后认为丽丽是在故意隐瞒病情,感觉自己受到了极大的欺骗。于是,小军决定结束这段婚姻。那么,他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他与丽丽的婚姻吗?
解析
在婚姻关系当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相互坦诚,然而,有的人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故意向对方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致使在结婚后对方发现这一事实,并由此引发纠纷。对于此种情形,《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在结婚的当事人中,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如肿瘤、先天性心脏病、严重的精神疾病等治疗费用较高,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和工作的疾病,患病一方有义务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对方。如果患病一方未如实告知对方,在结婚之后被另一方发现的,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由此可知,在婚姻中,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需要履行婚前告知义务。
在本案中,丽丽在婚前因进行过重大手术而无法生育,属于严重影响未来生活的疾病,丽丽应当在结婚前将自己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小军。但是,丽丽因为种种原因对小军进行了隐瞒。因此,如果小军想结束婚姻,可以在知道丽丽不能生育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