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债权时,没有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还需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吗?

74.转让债权时,没有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还需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吗?

案例

小丽为了投资向阿珍借款10万元,阿强作为保证人为小丽担保。后来,阿珍将小丽的1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小杰,并通知了小丽,但没有通知保证人阿强。借款到期时,小丽投资失败破产,阿珍便拿着伪造的借款协议要求阿强承担保证责任,阿强承担了保证责任。几日过后,小杰拿着阿珍的债权转让协议找到阿强,让阿强承担保证责任。阿强认为自己已经向阿珍承担了保证责任,且自己没有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因此不需要向小杰付款。小杰却称阿强应当将钱还给自己,而不应还给阿珍。那么,小杰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现金流的稳定会将自己未到期的债权打包“卖”给他人,以求快速筹集资金。这种债权的转让在法律上是被准许的,但是因为借贷合同之间具有相对性,为了保证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之间平等的知情权,《民法典》第69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后,没有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行为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保证人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例中,阿珍作为原来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之后没有通知保证人阿强,阿强在债务到期后向阿珍偿还了保证债务,已经尽到了保证责任。虽然小杰是新的债权人,但是在受让债权后没有及时通知阿强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本身是具有过错的。而阿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钱还给阿珍是合乎情理的。所以,小杰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阿强不需要向小杰承担保证债务。(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