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混同时,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还继续存在吗?

45.连带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混同时,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还继续存在吗?

案例

某装修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某装修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借款500万元,年利率为3%,借期为3年,分6次还清。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某装修公司提供担保,某装修公司找来某建筑材料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对装修公司500万元借款中的3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借期届满时,某装修公司只偿还了100万元借款。但在借款期间,某房地产公司为拓展业务,将某建筑材料公司收购。收购行为使得房地产公司对建筑材料公司的债权债务概括承受,即建筑材料公司承担的300万元保证责任归于某房地产公司承担。那么,在扣除300万元后,对于剩下的100万元借款,某房地产公司能要求某装修公司清偿吗?

解析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如继承、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等,另一种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而发生。在连带债务中,如果企业因为合并发生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导致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时,根据《民法典》第520条第3款的规定,在扣除被合并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也就是说,合并后的公司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不会因为发生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而消灭。因为在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即发生混同的情况下,在扣除发生混同的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后,该部分连带债务人实际上已经成为债权人。因此,其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清偿剩余部分的连带债务。

在上面的案例中,某房地产公司将某建筑材料公司收购,因此,某建筑材料公司对某装修公司300万元借款的担保责任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在扣除300万元之后,某装修公司还欠某房地产公司100万元借款。根据上述规定,当某个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一人时,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还会继续存在。因此,某装修公司仍需向某房地产公司偿还100万元。(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条第三款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