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之后自行更改了遗嘱内容的,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2026年01月27日
211.遗嘱公证之后自行更改了遗嘱内容的,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案例
敖某与姚某育有一对儿女敖甲和敖乙。2021年1月1日,敖某与姚某订立了一份遗嘱,载明二人名下的两处房屋由儿子敖甲一人继承,并且进行了公证。遗嘱上有敖某、姚某的签名和手印,落款日期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3月,敖某生病住院,敖甲在外地工作未能赶回来照顾,甚至连一个关心和慰问父亲的电话也没有,女儿敖乙则任劳任怨地照顾卧床不起的敖某。可能是敖甲的行为让敖某和姚某彻底失望了,2021年4月,敖某和姚某重新立了一份遗嘱,载明二人名下的两处房产由敖乙一人继承。那么,先立的公证遗嘱与更改了内容的后立的遗嘱,哪份遗嘱是有效的呢?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自己的遗嘱,也可以对遗嘱的内容进行变更;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遗嘱人立有多份内容互相抵触的遗嘱的,以订立时间靠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死亡之前,认为遗产的分配不合理或者不公平的,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主意,如果遗嘱人立了多份内容相互抵触的遗嘱,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在上面的案例中,敖某与姚某在2021年4月修改了公证遗嘱的内容,订立了一份新的遗嘱,应该以最后订立的遗嘱内容进行遗产的分配。《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先效力。
条文(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