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该如何清偿到期债权?

59.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该如何清偿到期债权?

案例

小杰向小伟借了10万元,并约定于一年后偿还欠款。鉴于小杰有过拖延还款的行为,为了杜绝此次小杰继续拖延还款,小伟特意在合同中约定:“若小杰迟延清偿借款,小伟可以要求小杰支付三倍利息的迟延履行金。”小杰为早日借到钱便欣然接受。6个月后,小杰备好钱款准备还给小伟,到了小伟的住所才发现那里已经没有人居住,拨打小伟的电话也没有人接听。小杰向周围的邻居打听后才得知小伟两个月前就已经搬走了,但不知道去了哪里。小杰经多方打听都没找到小伟的联系方式,这就意味着小杰无法向小伟按时偿还借款了。一想到自己和小伟约定的三倍利息的迟延履行金,小杰便寝食难安。那么,此时小杰可以采取何种手段进行救济?

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经验往往是债权人追着欠债的人催要钱款,很少有欠债的人追着要还钱的。但是,现实生活中有时还真的存在这种想还钱还不了的情形,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了较高的利息后,债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债权人的继承人在合理期间内不能够确定,导致债务人无法及时向债权人清偿。在这样的情况下,因为一直在计算高额的利息,导致债务人的偿还负担加重。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证借贷市场的有序运行,《民法典》第570条、第572条规定了提存制度,规定在债权人无法接受债务履行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办理提存,视作合同在提存完成后履行。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杰按照约定准备如期还钱,但是因为小伟下落不明,与其失去了联系,导致小杰无法归还欠款且需要承担高额的迟延履行金。这显然对小杰是不公平的。这时小杰可以到有关部门将标的物提存,同时应当尽快获取小伟的联系方式,将提存的消息及时告知小伟。办理提存之后,视作合同在提存之日已经履行完毕,小伟和小杰之间约定的延迟履行金不再计算,小伟可以在提存手续办理完毕后的任意时间内到有关部门领取被提存物。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https://www.daowen.com)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