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替雇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吗?
案例
村民王某为盖二层楼房,雇用本村村民罗某、闫某、刘某来帮忙。王某给他们每人每天200元的工资。罗某在施工的过程中为了节省时间,将破旧的砖头从二楼直接扔下,不料正好砸中路过的赵某,导致赵某受伤住院。赵某遂向王某和罗某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5.5万元。罗某认为自己是给王某干活,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了他人受伤,这一责任应由王某承担,自己不用赔偿。王某却觉得自己雇用了罗某,也支付给了罗某工资,罗某在干活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但是,为了尽早盖完楼房,王某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之后,王某称自己承担的是替代责任,向罗某追偿赔偿金。双方一直僵持不下,王某遂将罗某告上法院。那么,雇主替雇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吗?
解析
在日常生活中,个人常常会有需要他人帮助的时候,比如进行简单的装饰、装修等活动,这时就可以雇用他人来完成,这就形成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劳务侵权造成的纠纷,为此,《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这有效解决了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的内部求偿问题。当然,在外部关系中,对受害人而言,侵权责任主体仍是接受劳务一方,受害人有权向其主张侵权责任。
本案例中,王某为盖楼房与罗某、闫某、刘某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的罗某在施工的过程中为了节省时间,将破旧的砖头从二楼扔下的行为显然存在重大过失,并最终造成了赵某受伤住院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赵某的损害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即王某承担责任,王某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罗某追偿。(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