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不实新闻毁坏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159.撰写不实新闻毁坏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案例

孙某是某杂志社会新闻版块的记者。一次,孙某在A医院遇到了医患纠纷,目睹了患者家属陈某与医生李某大打出手。孙某在拍下照片后,采访了患者家属陈某。据陈某陈述,因医生李某用药失误,导致其兄长终生瘫痪。于是,孙某便将此照片和故事加以润色,作为新闻刊登在某杂志的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导致A医院和医生李某受到了社会大众的口诛笔伐,A医院及医生李某的口碑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实际上,陈某的兄长瘫痪并非因为医生李某用药失误所导致,而是因为陈某的兄长与陈某擅自改变了药品的用法和用量导致的。孙某在未核实信息的情况下直接报道了不实消息,毁坏了医院和医生李某的名誉。那么,孙某应当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的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新闻报道或者舆论监督,如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捏造、歪曲事实;二是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是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针对第2项,《民法典》第1026条详细规定了六条标准,用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核实义务”。在实践中,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及相应的标准来具体判断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孙某作为社会新闻记者,在得到医闹的相关信息后,不应当对患者一方的说辞不加以核实甄别即采用,而是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但孙某并未尽到核实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A医院和医生李某可以要求孙某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https://www.daowen.com)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