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合同的成立地点如何确定?

3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合同的成立地点如何确定?

案例

公司与乙科技公司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乙科技公司按照货物清单约定的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向甲公司销售一批某品牌机器设备,货款合计20万元,合同签订一周后付清全款。甲公司指定的收货地址为某省某市某县某街道201号,指定收货人为郭某,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交货时间为付款成功后一个月内。后因收件人甲公司没有自己的主营业地,双方就合同成立的地点发生了争议。那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合同的成立地点如何确定?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492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同时,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2条的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由此可见,法律规定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与要约、承诺生效规则一致,是承诺生效采到达主义的体现。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在上面的案例中,甲公司与乙科技公司没有对合同成立的地点作出约定,应当遵循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由于收件人甲公司没有主营业地,所以应以甲公司的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地)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daowen.com)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