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电脑丢失,因快递员未提示说明而未保价的,能否要求快递公司赔偿?
案例
曾某将价值1万元的电脑委托某快递公司运输,并在快递员提供的一份空白快递单上签了名。该单据正面发件人签名处上方注有“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背面的合同条款”,背面契约条款第5条约定:“未保价的快件赔偿最高金额为300元人民币。凡申报价值超过300元人民币的快件,本公司将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申报价值增收5%的保价费,并以实际收费时认定的申报价值的实际损失酌情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其保价额。”快递员看见曾某邮寄的是电脑,但并没有向曾某提示或说明此条款,也没有建议保价。曾某没有申报托运物品的价值,也未交纳保价费。其后,该电脑在运输中丢失,双方因为赔偿问题发生争议。那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效力如何?
解析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如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上面的案例中,某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单背面的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中第5条关于赔偿条款限制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对格式条款进行提醒说明的义务,以提醒合同相对方对该条款加以注意,但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看到曾某邮寄的物品是电脑,属于贵重物品,却未尽此义务。曾某没有对电脑进行保价,导致电脑在运输中丢失后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曾某可以以某快递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为由要求其赔偿。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