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定期合伙合同,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吗?

123.对于不定期合伙合同,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吗?

案例

姜某家有一块地,为了这块地充分利用起来,他找到同村的杨某,商量着一起合伙经营农场。两人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期限为3年,二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由于二人对农场经营尽心尽力,农场经济效越来越好。3年后,合伙合同期限届满,二人未签订新的合伙合同,但都继续照常经营农场的各项事务。2021年1月,杨某突然告诉姜某,自己要去国外和儿子一起居住,不能和姜某继续经营农场了,要求立刻解除合伙合同,并告诉姜某其儿子会在一个月后回国来接他。姜某对此感到很遗憾,但又无可奈何。那么,对于不定期合伙合同,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吗?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976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后,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视为不定期合伙合同。

在上面的案例中,姜某和杨某在合伙合同中约定的合伙期限是3年,3年届满后,二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因此,二人签订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合伙期限为不定期。《民法典》第976条第3款规定,对于不定期合伙合同,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根据该条规定可知,杨某可以随时解除合伙合同,但他应该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姜某,而不能直接要求姜某立刻解除合同。

条文(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