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患纠纷时,医院丢失病例的,如何定责?
案例
一天,78岁的童某在走路时突然出现浑身无力、手脚麻木、头晕目眩等症状,被紧急送往医院,入院后被诊断为急性脑血栓,需要做手术治疗。童某在术后虽经积极护理,但终因病情较重死亡。童某的女儿小茜认为是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当导致了母亲的死亡,遂起诉要求该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小茜去医院复制病例,却被告知病例已丢失。小茜以为自己很难取证,便申请法院去医院调取病例,谁知,医院称由于科室搬迁,童某的病例不小心遗失,确实无法提供病历。此后,法院先后两次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但鉴定部门最终都以小茜提供的病历不完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为由予以退回。小茜想知道,在医院将病例弄丢的情况下,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我们都知道,患者不论是在门诊看病还是住院治疗都是有病历的。病历是医院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整个医疗服务过程。病历可以证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应尽的医疗义务和对患者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重要事项。因此,医院应该妥善保管患者的病历资料。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第3项的规定,医院将病历资料遗失的,应推定医院有过错。
在上面的案例中,医院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童某的病历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也就无法证明其医疗行为与童某的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其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医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